湖北省教育信息化研究中心开放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0年07月10日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开放共享的运行机制,促进教育信息化领域内新理论、新思想和新技术、新方法的发展,加强国内外学术思想与人才的交流,湖北省教育信息化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特设立开放研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二条 研究中心每年公布一次《湖北省教育信息化研究中心开放研究基金申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每次资助的具体研究方向与内容做出界定,并在研究中心网站上发布。
  第三条 开放基金从研究中心运行经费预算中支出,专款专用。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四条 具备博士学位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国内外科技工作者,凡研究方向、内容符合《指南》的均可提出申请。

第三章 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的申请和审批
  第五条 申请项目须符合《指南》资助范围,且学术思想新颖,具有创新性。
  第六条 基金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为1年,平均资助强度一般为2-3万元/项。对部分评审专家认为具有明显创新性,但预期成果一时难以预料或技术路线具有一定风险性的非共识探索项目,可视情况进行小额资助,平均资助强度一般不超过1万元/项。
  第七条 项目初审
  1.研究中心负责申请项目初审。有以下情况不予资助:
   (1)申请者不具备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资格;
   (2)不符合开放基金资助范围;
   (3)申请者申请项数连同在研资助项目数超过两项;
   (4)与同类研究低水平重复;
   (5)申请者获得的资助项目尚在进行中;
   (6)明显缺乏立论根据,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不清、无法进行评审;
   (7)不具备实施该项目的能力,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
   (8)申请者对已获资助项目,不执行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且未按照要求改正;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课题未取得研究结果或未发表一篇研究论文。
  第八条 项目的专家评审
  1.专家评审是遴选项目的重要基础,由研究中心办公室组织,一般采用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 专家组成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 为保证项目评审的客观、公正,每个项目至少需邀请3位专家进行评审。评审意见明确、具体,可作为评审依据的有效评审意见不少于3份。
  第九条 通讯评审时,评审专家应从以下方面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在此基础上给出综合评价得分和资助与否的意见。
  1. 项目选题:主要考察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包括选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对国内外研究状况的总体把握程度,以及本项目的特色和创新之处。本部分占综合评价得分的15%。
  2. 项目论证。从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研究目标、研究方法、研究方案、技术路线、拟解决的关键科学问题和经费预算等方面综合评议其创新性、可行性和合理性,如有可能,请对完善项目论证提出建议。本部分占综合评价得分的65%。
  3. 研究基础:主要对前期基础、工作条件进行适当评价。对40岁以下青年学者提出的项目申请,应特别注意申请人的创新潜力和创新思维,不必过于强调其研究队伍和工作积累。本部分占综合评价得分的20%。
  4. 具体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参见附表《湖北省教育信息化研究中心开放研究基金项目专家评审意见表》。
  第十条 会议评审时,专家组应对申请项目逐项评议,对申请项目进行排序,根据申报人数和申请书质量给出建议资助名单。
  第十一条 根据评审结果,由研究中心主任或执行主任签发立项批准书,通知申请者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获研究中心资助后,项目负责人与研究中心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四章 项目的管理

  第十三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使用研究中心设备,应提前提出使用计划,研究中心为之提供方便条件。外地人员从事项目研究的,研究中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协助安排食宿。
  第十四条 研究计划实施中,鼓励项目组在研究工作中的创新,但涉及到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中止计划实施、预算调整、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报研究中心审批。经研究中心同意后方能按照调整后的计划执行。
  第十五条 一般情况下,项目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研究中心备案。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可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在原单位或调入单位完成基金项目,但须调入、调离双方及研究中心签署意见,并报研究中心审批及备案。
  第十六条 基金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结题报告,三个月内向研究中心报送《开放研究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学术论文原件、复印件及有关的软硬件原始资料。研究中心将以会议方式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负责人向研究中心提交的材料包括:
  (1)研究工作总结报告;
  (2)发表学术论文原件、复印件,著作;
  (3)专利与获奖成果证书复印件;
  (4)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术档案、数据记录、图片、视频、软件、程序等和其它资料,以及目录清单。

 

第五章 项目成果管理及评价

  第十七条 基金资助项目所取得的论文、获奖和专利等研究成果由研究中心、研究者本人和其所在单位共享,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应为湖北省教育信息化研究中心,即:
  中文:华中师范大学 教育信息技术学院/湖北省教育信息化研究中心
  英文:School of Educational Information Technology / Hubei Research Center for Educational Informationization, 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基金资助项目要求以研究中心名义在SSCI、SCI、CSSCI或核心期刊发表上发表与研究课题相关的论文1篇(含)以上。
  第十八条 基金资助项目产生的有关论文、专著、专利、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均应标注“华中师范大学湖北省教育信息化研究中心开放基金资助(编号:xxxxxx)”,英文标注“This work is supported by Open Fund of Hubei Research Center for Educational Informationization, 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Grant No. xxxxxx)”。未标注的成果,不得作为本课题的成果。
  第十九条 鼓励已获得研究中心开放基金资助开展的研究项目继续申请更高层次的基金、攻关和其它重大项目。

 

第六章 开放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开支的范围
  基金资助项目支出包括设备费、实验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国际合作交流、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其中,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总计不超过总经费的20%。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
  (1)开放基金项目经费需全额在研究中心使用,开支范围包括项目承担者在研究中心进行研究工作的差旅费,在研究中心开展研究工作期间的住宿费,购买耗材的费用以及版面费等。
  (2)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终止资助。项目结束后的结余款仍归研究中心所有。
  第二十二条 凡用项目经费所购置的设备,其产权归研究中心,在项目研究结束后,应移交研究中心。

 

第七章 优先原则

  第二十三条 优先资助在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中能够较快进入国际前沿领域的高水平研究课题和有良好应用前景,能够创造出明显经济效益的课题。
  第二十四条 优先资助40岁以下的青年专业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的项目申请。
  第二十五条 为了贯彻开放、联合的指导思想,鼓励研究中心外、校外的课题负责人与研究中心和华中师范大学研究人员联合申请课题,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尽快取得高水平成果。
  第二十六条 鼓励项目申请者多渠道获得资助,优先考虑意义重大、有获得其它基金资助前景或者已有部分经费保障的项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研究中心。
  第二十八条 研究中心办公室负责开放基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二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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